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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简报

2023-11-02 10:21 来源:万热网 点击:

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简报

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收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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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的情形是不同的。对于管制、缓刑的人员,解除社区矫正是由于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对于假释人员,假释考验期满则解除社区矫正。终止则是: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应该

在解除矫正宣告书上为司法所盖章,在解除矫正证明书上为司法局盖章。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简报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死亡证明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