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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照片会侵犯其肖像权?

2026-01-04 09:30 来源:万热网 点击:

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照片会侵犯其肖像权?

现实生活中对于别人随意拍摄、上传个人照片的行为,人们往往会说“你这是侵犯我的肖像权!”肖像权通常指个人对其自身形象、外貌、面部特征等的控制权和保护权。在越来越注重维护个人形象的潮流中,人们对肖像权概念的提出也越来越频繁,那么到底怎么样才算侵犯肖像权呢,我们一起深入理解一下。

案例摘要:

曾经有一个叫小芳的年轻女孩,她对摄影非常痴迷,经常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自拍,小芳美丽容貌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喜爱。有一天,小芳无意间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一家广告公司盗用在他们的广告宣传中,而且没有经过她的允许。小芳感到非常愤怒和冒犯

于是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她找到了一位专业的律师,向他咨询了相关情况,律师告诉小芳,她有权要求广告公司停止使用她的照片,并赔偿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律师帮助小芳起草了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要求广告公司停止使用她的照片,并支付合理的赔偿。随后,律师代表小芳与广告公司进行了协商。由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广告公司最终同意停止使用小芳的照片,并支付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要点分析:

一、小芳在社交平台上上传的个人自拍是否属于公共利用资源?

上传在社交平台的个人照片并不等同于将其归为公共利用资源。个人照片的上传是在特定的社交平台上与其他用户共享,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可以自由地使用、复制或传播这些照片。根据大多数社交平台的使用条款,用户在上传照片时通常授予平台一定程度的使用权,以便平台能够提供服务,例如显示照片、分享给其他用户或进行相关推荐。然而,这种使用权通常是在特定平台的范围内,并不授予其他人使用这些照片的权利。

其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在社交平台上上传的个人照片,可能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侵犯个人的隐私、名誉或尊严。如果个人发现自己的照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他们有权采取合适的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二、小芳是否属于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与一般人物不同,他们的言行举止都将暴露在公共视野之中,因此他们的图像、照片可以看作公共资源,这也就是为什么狗仔拍摄明星却从未被明星起诉侵犯其肖像。案件中的小芳经常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己的自拍,但其是否属于公众人物还要具体根据她在社交平台拥有的粉丝数量、关注数据,只有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将其视为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但即使小芳属于公众人物,广告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营利的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广告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小芳的肖像权,其他常见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还有哪些?

未经允许将他人的照片用于商业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商业行为涉及使用他人的肖像来促进产品宣传、增加销量、打造品牌效应,例如在广告、宣传材料、商标或产品包装中使用他人的照片,这种使用均需要获得被拍摄者的明确授权或许可。

常见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还有未经同意使用、制作、公开等,《民法典》删除了概念中“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避免在处理时使侵犯肖像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更加符合大数据情况下肖像权运用的复杂性。

四、肖像权与隐私权有什么样的区别?

肖像权与隐私权的区别从概念名称上就能看出来,肖像权更加具体规定具有个人外貌特征的图像,而隐私权则更加倾向于信息内容,这种信息内容反映了有关个人的私密事件,往往属于在私密时间、空间发生的事情。现实生活中肖像权与隐私权会有出现重叠的情形,此时共同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即可。

以案释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小芳上传至社交账号的个人自拍照片能够显示其个人外貌形象,属于肖像范畴,小芳将个人自拍上传至社交账号,其本意仅是分享,他人若要使用于其他途径则需要经过小芳本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告公司未经小芳允许,将小芳的个人照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小芳的肖像权,小芳有权追究广告公司的侵权责任。

二、针对广告公司擅自使用小芳个人自拍的侵权行为,小芳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当事人能够根据具体侵权情形进行选择适用或叠加适用,不过请求要与清泉行为的性质相对应。上述案件中小芳可以要求广告公司将相关广告宣传删除,结合使用小芳照片而获得的利益数量要求广告公司进行一定的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广告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向小芳进行道歉。

若小芳与他人签订了肖像使用合同,若出现违约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22条第1款: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为任意解除,在当事人双方未对持续性债务作一致的期限约定时,应允许合同双方按自己意愿解除合同关系,回复到正常的生活秩序中。

小芳依然可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短视频、社交平台的兴起,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逐渐受到威胁,我们在上传自己的照片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平台私密协议的有关规定。同时,将日常中的矛盾放在网上进行泄愤也是现在许多人的选择,其实这样做的危害性很大,很容易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给他人生活、名誉带来损害。身处于网络覆盖大部分生活的时代,我们不仅要时刻注意维护好自身利益不受侵犯,也要规范自己的言行,尊重、保护他人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