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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2025-03-03 19:05 来源:万热网 点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陕西安康,一老大妈与丈夫结婚41年,却还是经常因为琐事吵架。最终,大妈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可万万没想到,法院调查发现,大妈和其丈夫竟然是表兄妹。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据了解,李大妈父亲与张大爷的母亲是同胞兄妹,也就是说,二人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李大妈与张大爷是在1981年7月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育有几名儿女,不过他们的儿女们均未出现不正常的情况,而后来儿女们也纷纷结婚生子了。

由于李大妈经常因琐事与张大爷吵架,张大爷也不让着李大妈,还多次对着李大妈破口大骂,最终李大妈忍受不了,将张大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1、这个真有点荒唐了,表兄妹结婚虽然不是什么新鲜事,自古以来都有类似的情况,但从遗传基因学上来看,表兄妹结婚后对于子嗣影响很大,很可能会生出不正常的孩子,这也是为什么现代要禁止近亲结婚的原因。

有网友表示,其爷爷奶奶也是表兄妹结婚,结果生了5个孩子只活了3个,而3个人中就她爸爸是正常的,两位叔叔都有点不聪明的样子。

还有网友表示,这都结婚41年了,早就形成了事实婚姻,怎么还会无效呢?那婚姻无效了,子女算黑户吗?

2、其实,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早就已经不承认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案中,李大妈和张大爷是在1981年7月办理的结婚登记,按理说应该属于事实婚姻,但并非如此。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那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该如何理解呢?

比如:结婚的两人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或者具体说是非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时,就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也就是说,李大妈和张大爷根本就不能在一起,更不用说存在事实婚姻了。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并宣告了李大妈与张大爷的婚姻无效。

3、既然李大妈和张大爷的婚姻被宣告无效了,那他们的财产和子女关系该怎么办?

首先,李大妈和张大爷没不存在婚姻关系,二人属于同居关系。

根据《关于法院审理未办婚姻登记而以夫妇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条件》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应从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共同财产是平均分配或按比例分配。一方能证明财产属于个人的除外。

其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女子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现在两位老人的子女都已经成家,自然不需要他们支付抚养费。而如果子女们将来要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则按照一般的遗产继承分配即可。

最后,近亲结婚不仅是对各自的不负责,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如果生了一个有问题的孩子,不仅孩子要受罪,父母也要跟着受累,所以请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更不要破坏公序良俗。